责罚贬黜。
(一)、责罚贬黜。
明 归有光 《送夹江张先生序》:“朝而为善,夕以闻於朝,而旌擢之令加焉;夕而为恶,朝以闻於朝,而诛削之令加焉。”
男,1929年出生,高级会计师,江苏省兴化市人。毕业于南京会计学校,后自修大学语言文学和财会课程。曾任江苏省盐城市粮食局财务科长、纪委副书记市第一届人大代表。现任盐城市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盐城市粮食经济研究会副会长、《沿海经济信息报》特约记者。主要业绩:从事粮食经济和财会,审计专业工作48年,对全市粮食管理、企业管理和财会制度建设等方面有建树,培训财会干部千余人。在执业注册会计师7年期间,指导组建股份有限公司10余家,在商业、粮食财会理论探讨、实务研究以及粮食史志等方面发表论著20余万字。
诛(zhū)
诛(誅)
⒈ 把罪人杀死:害民者诛。诛灭。诛锄。诛戮。伏诛。
⒉ 责罚:诛意(不问罪行,只根据其用心讹定罪状)。口诛笔伐。
⒊ 责求:诛求无已(一味索取,没有止境)。
kill、put to death
形声:从讠、朱声
execute, kill, put to death; punish
削(xiāo xuē)
削
⒈ 用刀斜着去掉物体的表层。削苹果皮。削铅笔。
⒉ 打乒乓球时用球拍平而略斜地击球:削球。
削
⒈ 义同削(xiāo),用于一些复合词:削铁如泥。削足适履。
⒉ 减少;减弱:削减。削弱。
⒊ 除去:削职为民 。
⒋ 搜刮;掠取:剥削。
pare with a knife、chop、cut
形声:从刂、肖声
scrape off, pare, tri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