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以杖刑并革职。
(一)、处以杖刑并革职。
清 俞正燮 《癸巳存稿·书<芦城平话>后》:“ 傅櫆 参内阁中书 汪文言 ,即 休寧县 犯赃遣戍之库吏 汪守泰 。六月,审确,杖革为民。”
杖革是一个汉语词语,读音是zhàng gé ,是指处以杖刑并革职。
杖(zhàng)
革(g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