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 代女刑的一种。女子定罪后每月出钱雇人于山伐木以赎罪。《后汉书·光武帝纪上》:“女徒雇山归家。”李贤 注引 萧该《汉书音义》:“《令》甲:女子犯徒遣归家,每月出钱雇人於山伐木,名曰雇山。”《资治通鉴·汉平帝元始元年》:“詔天下女徒已论,归家,出雇山钱,月三百。”章炳麟《五朝法律索隐》:“今宜申明旧令,若已伏官诛,而私相伤杀者,虽一身逃亡,皆徙家属于边。其相伤者,加常二等,不得雇山赎罪。”
(一)、汉 代女刑的一种。女子定罪后每月出钱雇人于山伐木以赎罪。
《后汉书·光武帝纪上》:“女徒雇山归家。” 李贤 注引 萧该 《汉书音义》:“《令》甲:女子犯徒遣归家,每月出钱雇人於山伐木,名曰雇山。”《资治通鉴·汉平帝元始元年》:“詔天下女徒已论,归家,出雇山钱,月三百。” 章炳麟 《五朝法律索隐》:“今宜申明旧令,若已伏官诛,而私相伤杀者,虽一身逃亡,皆徙家属于边。其相伤者,加常二等,不得雇山赎罪。”
雇山读音:gu shan解释:汉代女子罪徒,可归家雇人于山伐木以自赎,谓之雇山。出处:《后汉书.光武帝纪上》:“女徒雇山归家。”又《桓谭传》:“其相伤者,加常二等,不得雇山赎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