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的教义佛所具有的法力
(一)、佛教教义。
《晋书·武帝纪》:“帝初奉佛法,立精舍於殿内。” 唐 韩愈 《送灵师》诗:“佛法入中国,尔来六百年。” 清 俞樾 《春在堂随笔》卷二:“僧自言不知佛法,亦无布施,终岁自食其力。” 鲁迅 《书信集·致许寿裳》:“见兄所为文,甚以为佳,所未敢苟同者,惟在欲以佛法救 中国 耳。”
(二)、指佛事。
清 富察敦崇 《燕京岁时记·打鬼》:“打鬼本西域佛法,并非怪异,即古者九门观儺之遗风,亦所以禳除不祥也。”
(三)、佛所具有的法力。
《初刻拍案惊奇》卷七:“果然 武妃 见説,暗道:‘佛法广大!’” 清 采蘅子 《虫鸣漫录》卷一:“佛法无边,其信然乎?”
佛法,是让人们认识思想、摆脱思想束缚、进行自由创造的教学观照体系。【佛法】佛所说之教法,包括各种教义及教义所表达之佛教真理。成实论卷一举出六种‘佛法’之同义语,称为佛法六名,即:(一)善说,如实而说。(二)现报,使人于现世得果报。(三)无时,不待星宿吉凶而随时得修道。(四)能将,以正行教化众生至菩提。(五)来尝,应当自身证悟。(六)智者自知,智慧者自能信解。又佛法为佛教导众生之教法,亦即出世间之法;对此,世间国王统治人民所定之国法,则称为‘王法’。印度及中日佛教史中,有关佛法与王法之关系,因时因地而异,有以王法而护持佛法、推动佛法者,如阿育王、迦腻色迦王、梁武帝等;有以王法而抗衡佛法,乃至摧毁佛法者,如我国历史上著名的三武一宗之厄。此外,佛所得之法,即缘起之道理及法界之真理等;又佛所知之法,即一切法;以及佛所具足之种种功德(十八不共法),均称佛法。故知,广义而言,‘佛法’一词,包含极广,上记之外,举凡诸法本性、一切世间之微妙善语,乃至于其他真实与正确之事理等,皆属佛法。然狭义而言,则一般所说之佛法多指佛所说之教法。[杂阿含经卷二十、法华经序品、金刚般若经、大宝积经卷四] [丁福保佛学大词典]
Buddhist doctrine; Power of Buddha
佛(fó fú bì bó)
佛
⒈ 梵语“佛陀”,是对佛教创始人释迦牟尼的简称,亦是佛教徒对修行圆满的人的称呼:佛爷。佛像。借花献佛。
⒉ 指“佛教”(世界主要宗教之一):佛家。佛寺。佛老。佛经。佛龛。佛事(佛教徒诵经、祈祷及供奉佛像等活动)。
佛
⒈ 〔仿佛〕见“仿”。
⒉ 古同“拂”,违背,违反。
佛
⒈ 古同“弼”,辅弼。
佛
⒈ 古同“勃”,兴起。
Buddha
形声:从亻、弗声
Buddha; of Buddhism; merciful person; Buddhist image; the dead (Jap.)
法(fǎ)
法
⒈ 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法办。法典。法官。法规。法律。法令。法定。法场。法理。法纪。法盲。法人(“自然人”的对称。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社会组织)。法制。法治。犯法。守法。合法。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政法。奉公守法。逍遥法外。
⒉ 处理事物的手段:办法。设法。手法。写法。
⒊ 仿效:效法。
⒋ 标准,规范,可仿效的:法式。法帖。
⒌ 佛家的道理:佛法。法号。法轮。法像。法门。
⒍ 道家佛家的所谓拿妖捉怪的技术:法师。法器。法事。
⒎ 指“法国”:法文。法式大菜。
⒏ 姓。
divisor、follow、law、standard
会意:从氵、从去
law, rule, regulation, statute; France, Fren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