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作“踰僭”。指超越本分,冒用在上的名义或物品。《后汉书·马援传》:“八年,因兄子 豫 怨谤事,有司奏 防 光 兄弟奢侈踰僭,浊乱圣化,悉免就国。”《通典·食货一》:“自 秦孝公 用 商鞅 计,乃隳经界,立阡陌,虽获一时之利,而兼併踰僭兴矣。” 明 胡应麟 《少室山房笔丛·丹铅新录八·周礼屦人》:“古者妇人屨与男子同。自后妃以至命妇,制度质采,咸有等差,不得踰僭。”
(一)、亦作“踰僭”。指超越本分,冒用在上的名义或物品。
《后汉书·马援传》:“八年,因兄子 豫 怨谤事,有司奏 防 光 兄弟奢侈踰僭,浊乱圣化,悉免就国。”《通典·食货一》:“自 秦孝公 用 商鞅 计,乃隳经界,立阡陌,虽获一时之利,而兼併踰僭兴矣。” 明 胡应麟 《少室山房笔丛·丹铅新录八·周礼屦人》:“古者妇人屨与男子同。自后妃以至命妇,制度质采,咸有等差,不得踰僭。”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集释》在保存《二年律令》原注释的基础上,广泛吸收了先秦、两汉文献及唐、宋、明、清律令中的相关史料,秦、汉简牍资料,学术界的最新研究成果,对每条法律进行集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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