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 代佃农至别县佃种土地应补缴的丁税。
(一)、清 代佃农至别县佃种土地应补缴的丁税。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编审·立局亲审》:“若别县民来此佃种,名曰寄庄,例不编丁,以彼县原有丁差也。止纳差银。”
差(chà chā chāi cī)
银(yí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