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主时代担任监察职务的官员检举官吏的罪状弹劾不避权贵。——《金史·雷渊传》由国家专门机关(如国会)对违法失职或职务上犯罪的官吏,采取揭发和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弹劾总统官吏受贿,议院得弹劾而去之;议院受贿,谁弹劾而去之?——章炳麟《五无篇》
(一)、由国家的专门机关对违法失职或职务上犯罪的官吏采取揭发和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晋书·阮孚传》:“尝以金貂换酒,復为所司弹劾。”《旧唐书·职官志三》:“凡中外百僚之事,应弹劾者,御史言於大夫。”《宣和遗事》前集:“那时有 吕诲 亦上疏弹劾 安石 。” 章炳麟 《五无篇》:“官吏受贿,议院得弹劾而去之,议院受贿,谁弹劾而去之?” 茅盾 《动摇》十:“我们应该先行检举,提出弹劾。”
弹劾,是指由法律或宪法设定的,当享有特别权利(或豁免权)的政府高级官员或者法官等有特定的违法行为(如叛国,腐败或与其职业道德不相符的行为等)时,对其进行刑事追诉的一种程序。
to impeach; to accuse of misconduct (in official tas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