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吏因犯罪而遭贬谪。
(一)、亦作“ 谴讁 ”。贬降。
《周书·李贤传》:“ 武成 二年,除 江州 刺史。既被谴謫,常忧惧不得志。” 唐 吴兢 《贞观政要·纳谏》:“ 陆爽 以为陛下今虽容之,恐后阴加谴讁,所以反覆自陈,意在於此,不足为怪。”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太平天囯·天朝田亩制度》:“天王乃降旨主断……谴謫各钦命总制所奏贬各监军,或贬为军帅,或贬为师帅。”
(二)、责备。
朱自清 《别》:“他不曾容忍过伊仅有的、微细的谴谪,他常用语言压迫伊。” 许地山 《枯杨生花》:“我不是不依你,不过这村里只有我一个是‘读书人’,若有三分不是,人家总要加上七分谴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