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所采取的强制性管理措施。分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适用于当事人一方可能转移、隐匿、毁灭有关财产造成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损害,或使法院的判决难以执行等情况。可由当事人主动向法院申请,也可由法院依职权裁定。
财产保全造句
1、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海关收到人民法院有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的,应当予以协助。
3、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4、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5、第九十四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6、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
7、第九十五条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8、第九十九条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9、第九章财产保全和先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