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语。谓佛陀在无人请问时,随机宣说的特别教旨。其内容即净土法门;其形式即十二分教中的优陀那,意为无问自说。见《翻译名义集·十二分教》。《无量寿经》卷上:“﹝如来﹞兴大悲,愍众生,演慈辩,授法眼,杜三趣,开善门,以不请之法,施诸黎庶。”
不(bù fǒu)
不
⒈ 副词。
⒉ 用在动词、形容词和其它词前面表示否定或加在名词或名词性语素前面,构成形容词:不去。不多。不法。不料。不材(才能平庸,常用作自谦)。不刊(无须修改,不可磨灭)。不学无术。不速之客。
⒊ 单用,做否定性的回答:不,我不知道。
⒋ 用在句末表疑问:他现在身体好不?
不
⒈ 古同“否”,不如此,不然。
no、not
没有
象形
no, not; un-; negative prefix
请(qǐng)
请(請)
⒈ 求:请求。请示。请假(
)。请命。请战。请教( )。请愿。请君入瓮。请缨(喻请战杀敌)。⒉ 敬辞,用于希望对方做某事:请进。请坐。请安。请便。
⒊ 延聘、邀、约人来:请客。请柬。邀请。
⒋ 谒见、会见:“造请诸公,不避寒暑”。
engage、invite、please、pray、prithee
形声:从讠、青声
ask, request; invite; please
之(zhī)
之
⒈ 助词,表示领有、连属关系:赤子之心。
⒉ 助词,表示修饰关系:缓兵之计。不速之客。莫逆之交。
⒊ 用在主谓结构之间,使成为句子成分:“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
⒋ 代词,代替人或事物:置之度外。等闲视之。
⒌ 代词,这,那:“之二虫,又何知”。
⒍ 虚用,无所指:久而久之。
⒎ 往,到:“吾欲之南海”。
go、leave、of、somebody、something、this
原为会意:上像向前的脚,下像地表示离开原地前进
marks preceding phrase as modifier of following phrase; it, him her, them; go to
法(fǎ)
法
⒈ 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法办。法典。法官。法规。法律。法令。法定。法场。法理。法纪。法盲。法人(“自然人”的对称。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社会组织)。法制。法治。犯法。守法。合法。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政法。奉公守法。逍遥法外。
⒉ 处理事物的手段:办法。设法。手法。写法。
⒊ 仿效:效法。
⒋ 标准,规范,可仿效的:法式。法帖。
⒌ 佛家的道理:佛法。法号。法轮。法像。法门。
⒍ 道家佛家的所谓拿妖捉怪的技术:法师。法器。法事。
⒎ 指“法国”:法文。法式大菜。
⒏ 姓。
divisor、follow、law、standard
会意:从氵、从去
law, rule, regulation, statute; France, Fren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