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制规定八种人的犯罪须经特别审议,并可减免刑罚,称为“八辟”。
(一)、周 制规定八种人的犯罪须经特别审议,并可减免刑罚,称为“八辟”。
《周礼·秋官·小司寇》:“以八辟丽邦灋附刑罚。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 贾公彦 疏:“案《曲礼》云:‘刑不上大夫。’ 郑 注云:‘其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若然,此八辟为不在刑书,若有罪当议,议得其罪,乃附邦法而附於刑罚也。” 孙诒让 正义:“依《曲礼》注义,盖凡入八议限者,轻罪则宥,重罪则改附轻比,乃有刑也。”后来成为历代封建帝王的亲族、近臣减刑免刑的特权规定。 汉 代改名八议, 三国 魏 正式写入法典,一直沿用到 清 代。
八(bā)
八
⒈ 数名,七加一(在钞票和单据上常用大写“捌”代):八面玲珑。八卦(《周易》中的八种基本图形)。
eight
指事
eight; all around, all sides
辟(bì pì)
辟
⒈ 君主:复辟。
⒉ 指君主招来,授予官职:辟召。辟引。辟书。辟除(征召推举授官)。辟举。
⒊ 古同“避”,躲,设法躲开。
⒋ 古同“睥”,睥睨。
辟(闢)
⒈ 开发建设:开辟。
⒉ 驳斥,排除:辟邪。辟谣。辟蠹。
⒊ 透彻:精辟。透辟。鞭辟入里。
⒋ 法,刑:大辟(古代指死刑)。
break、keep away
会意:从尸、从辛、从口
law, rule; open up, develop